一、博士生應於入學第四個學期之學期考試結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,並持指導教授同意書向教務行政室登記。
二、指導教授需為本所專任教授、副教授或於本所服務年資滿二年以上之助理教授,或是與本所上述老師聯合指導。本所專班教師每學年度入學博士生最多二名,如因特殊情況得經所長同意增加一名。若學生要加簽己額滿之教師擔任指導教授,得提具學生報告書敘明理由提交試委會議決,試委會應從嚴審核。
三、擇定指導教授之次一學期將調整指導教授為學生之導師。
四、請依規定期限內擇定指導教授,以免造成日後相關申請案無指導教授可簽核之情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