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位同學:
您好,關於本所學生辦理休學相關事項,說明如下:
依本校學則第四十三條規定,學生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。休學期滿後,如因重病或其他特殊事故仍需申請休學者,須經所長及教務處核准後始得辦理。
為督促學生掌握修業進度,並避免長期保留學籍而無實際修業情形,本所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課程暨試務委員會聯席會議(115年5月6日)及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(115年6月3日)決議,自116學年度第2學期起,全所學生於休學期限屆滿後,如非因重大傷病或其他重大事由,且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,原則上不予同意延長休學之申請。
自即日起至116學年度第2學期(117年2月)實施前,尚有約3個學期之緩衝期間,請各位同學妥善規劃修業時程,並把握時間完成學業。
如有任何疑問,歡迎洽詢所辦公室。